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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迎民一初字第00357号

裁判日期: 2012-07-05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秦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迎民一初字第00357号原告:秦某,女,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被告:朱某,男,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于2012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即100元),由原告秦某负担。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书记员 荣文香(实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