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广民初字第923号
裁判日期: 2012-07-05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广民初字第923号原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东兴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书记员 逯向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