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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广民初字第923号

裁判日期: 2012-07-05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广民初字第923号原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东兴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书记员  逯向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