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汉民初字第00716号
裁判日期: 2012-07-05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陈开芳等人与杨生有义务帮工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开芳,王福婷,王福利,王金全,韩存秀,杨生有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汉民初字第00716号原告陈开芳,女,197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五里镇。原告王福婷,女,1998年8月2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址同上。原告王福利,男,200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址同上。原告王金全,男,194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址同上。原告韩存秀,女,194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雷建华、唐辉,陕西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生有,男,196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现住汉滨区五里镇。委托代理人刘涛、吴松刚,陕西宁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陈开芳等人与被告杨生有义务帮工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本案的审理必须要等待交通肇事人王福兵犯交通肇事罪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王福兵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尚未审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陈文举代理审判员 党琰君代理审判员 袁 朴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书 记 员 姜知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