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丰民初字第2030号
裁判日期: 2012-07-05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宋兆明与王贺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宋兆明;王贺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2030号原告宋兆明,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兴旺。被告王贺友,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兆明与被告王贺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兆明于2012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兆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5元,减半收取268元,由原告宋兆明负担。审判员 姚 秀 娟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书记员 王焕(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