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未行审字第01121号
裁判日期: 2012-07-0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西安市气象局与西安市长安区礼花厂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当事人
西安市气象局;西安市长安区礼花厂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2)未行审字第01121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气象局。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 法定代表人罗慧,局长。 委托代理人丁旭辉,男。 委托代理人闫永林,男。 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礼花厂。住所地。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鸣犊镇东高村iv> 法定代表人阮稳平,厂长。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气象局于2012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西)气罚字(2011)6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礼花厂在西安市长安区鸣犊镇东高村建设的“生产区、库区避雷设施”项目防雷装置未按规定进行年检。申请执行人以该行为违反了《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为由,依据该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作出(西)气罚字(2011)64号行政处罚决定。因被执行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该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收到该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故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西)气罚字(2011)64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交),现由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礼花厂负担,于执行时给付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波 人民陪审员 邓志斌 人民陪审员 黄福全 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杨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