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胶南民初字第2737号
裁判日期: 2012-07-0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丁某某诉葛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XX,葛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胶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胶南民初字第2737号原告:丁XX,男,X出生,汉族,农民,住潍坊市滨海开发区滨海花X,身份证号码X委托代理人:高四鹏,男,197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胶南市新华路**号。被告:葛XX,女,X出生,汉族,农民,住胶南市张家楼镇X,身份证号码:X本院在审理原告丁XX与被告葛XX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车成驹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书记员 于云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