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潼民初字第00633号
裁判日期: 2012-07-0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孙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潼民初字第00633号原告孙某某,男,193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男,40岁,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孙某某负担。审判长 朱 漪审判员 王 薇审判员 龙 华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书记员 刘一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