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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民初字第01331号

裁判日期: 2012-07-0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初字第01331号原告王某某,男,198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男,195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2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双全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书 记 员  白 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