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青法执字第756号
裁判日期: 2012-07-05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段渝峰与百农思达(山东)农用化学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渝峰,百农思达(山东)农用化学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青法执字第756号申请执行人:段渝峰。被���行人:百农思达(山东)农用化学品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青法东民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远珍执行员 杨广耀执行员 张国民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书记员 赵晓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