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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青法执字第756号

裁判日期: 2012-07-05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段渝峰与百农思达(山东)农用化学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渝峰,百农思达(山东)农用化学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青法执字第756号申请执行人:段渝峰。被���行人:百农思达(山东)农用化学品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青法东民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远珍执行员  杨广耀执行员  张国民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书记员  赵晓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