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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博法民二初字第470-2号

裁判日期: 2012-07-0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莫肇华与博罗县利丰达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肇华,博罗县利丰达金属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头发邓远标2012-7-7核稿人已核稿。朱友良2012-7-5拟或稿拟单稿位人石湾人民法庭李敏娴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机密等级内部文件附件发印行发范份围数范围:份数:份文件编名(2012)惠博法民二初字第470-2号民事裁定书发出日期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惠博法民二初字第470-2号原告莫肇华,男,汉族,1978年12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德庆县。被告博罗县利丰达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石湾镇源头村。被告博罗县利丰达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石湾镇源头村。法定代表人周树维。纷一案过程中,于2012年6月13日作出(2012)惠博法民二初字第4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告博罗县利丰达金属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约210000元的机器设备一批(详见查封清单),同时查封了原告提供的担保物:纪汉榕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粤Y×××××号的小型轿车。现原告以本案已申请撤诉并结案为由,于2012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博罗县利丰达金属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的查封。本院查明,被告博罗县利丰达金属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约2100本院查明,被告博罗县利丰达金属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约210000元的机器设备一批(详见查封清单)现位于被告石湾镇源头村厂房内。原告于2012年7月3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已作出(2012)惠博法民二初字第470-1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莫肇华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原告提供的担保物:纪汉榕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粤YMD9**号小型轿车的查封。二、解除对被告博罗县利丰达金属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约210000元的机器设备(详见查封清单)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朱友良代理审判员钟伟志代理审判员李敏娴二○一二年七月五日书记员李雪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