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2912号
裁判日期: 2012-07-05
公开日期: 2014-12-14
案件名称
赵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2912号原告赵某。被告高某。本院受理原告赵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赵某于2012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50元,本院退回原告150元。代理审判员 郭复萍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书 记 员 徐向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