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石民初字第00195号
裁判日期: 2012-07-05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石民初字第00195号原告张某某,女,196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居民。被告潘某某,男,196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个体工商户。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3月13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1984年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后同居生活,1985年10月15日生育一女潘婷,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因同居前缺乏了解,同居后才知道被告脾气暴躁,性格不和,无共同语言、无共同理想,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被告无事生非,恶语伤人,争吵时常产生。曾于2009年8月1日在石泉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在法院主持调解下,被告一再说好话,并当庭保证今后改正,原告才肯罢休。(2009)石民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张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此后被告不但不思悔改,还变本加厉,胡说八道,最近被告公然侮辱原告的人格和败坏原告的名誉。原告精神受到严重的打击,每天以泪洗面,过着度日如年的日子。夫妻感情己彻底破裂,已达非离婚不可的地歩。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与潘某某离婚。被告潘某某辩称,1985年,被告到原告家去结婚,并修了二间旧房子,被告到原告家对二位老人很孝顺,原告家有个傻子也是我们照看的,从未歧视过,我们只有一点小茅盾,不存在大问题,现在孩子都大了,我坚决不同意离婚,根据双方当事人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焦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及共同财产分割,债务如何分担。关于本案争议焦点,原告张某某提供了下列证据:1、(2009)石民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书:2、申请潘婷出庭作证。被告潘某某对原告张某某提供的证据1、2号均无异议,但提出潘婷出庭作证内容部分不属实。关于本案争议焦点,被告潘某某提供了下列证据:电话通信录。原告张某某对被告潘某某提供的电话通信录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经审理查明,1984年下半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同居生活,1985年10月15日生育一女潘婷。婚后,夫妻在原告娘家宅基地上修建砖混结构平房一间,面积为18平方米。1994年9月29日,原告张某某曾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同年10月14日撤回离婚诉讼。2004年上半年,在古堰连心桥对面投资租地1亩5分种植盆景。2005年期间,被告因酒醉曾与原告发生争吵和打架。2009年7月30日,原、被告夫妻产生矛盾。次日,被告向原告发了三条信,用手机信息语言侮辱原告。同年8月21日,原告向本院起诉与被告离婚,经本院判决驳回张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2012年1月13日晚10点左右原告张某某回家,被告潘某某喝酒睡觉,没有听见原告张某某叫开门,被告张某某即用棍子打玻璃,双方发生打架,经石泉县公安局110调解处理。2012年3月13日,原告张某某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坚决要求与被告潘某某离婚。审理中,被告潘某某以夫妻双方有一点矛盾,虽发生口角纠纷,但并非感情破裂为由,坚决不同意离婚,经调解原告仍坚持离婚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男到女家同居生活多年,并生育一女,夫妻生活中虽发生过矛盾纠纷,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双方应珍惜多年夫妻感情,和好夫妻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张某某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宗洪人民陪审员 王志成人民陪审员 吴正民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书 记 员 欧莎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