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武侯民初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2-07-05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廖应忠诉鲜学良、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应忠,鲜学良,李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武侯民初字第480号原告廖应忠。委托代理人叶素兰。被告鲜学良。被告李英。原告廖应忠与被告鲜学良、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应忠的委托代理人叶素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鲜学良、李英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廖应忠诉称,被告鲜学良于2009年6月26日、2009年8月3日、2010年1月26日分三次向原告借款148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三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拒绝还款。被告李英与被告鲜学良是夫妻,该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现原告诉请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48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鲜学良、李英未提交答辩状,亦未提交证据。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2009年6月26日借条一张、2009年8月3日借条一张、2010年1月26日借条一张、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人证言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鲜学良、李英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故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原件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的关联性以及证明力予以确认。原告与被告鲜学良之间达成的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被告鲜学良经原告催要而拒不返还借款的行为属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鲜学良返还借款148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资金占用利息的诉请正当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鲜学良向原告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李英依法对该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鲜学良、李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廖应忠共同返还借款148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480000元为本金,时间从2011年12月2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120元,诉讼保全费3520,共计21640元,由被告鲜学良、李英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沈 璟 晶人民陪审员 ���蒋海宜人民陪审员 李 丽 琼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书 记 员 唐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