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涉民初字第1000号
裁判日期: 2012-07-05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吕某甲与被告吕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甲,吕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涉民初字��1000号原告吕某甲,女,2011年7月29日生,汉族,住涉县。法定代理人李某某,女,1973年1月25日生,汉族,系原告吕某甲母亲。委托代理人李书林,涉县涉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某乙,男,1977年8月29日生,汉族,住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甲与被告吕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甲于2012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某甲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吕某甲承担。代理审判员 秦 静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书 记 员 杨书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