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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温刑终字第544号

裁判日期: 2012-07-05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黄加发抢劫罪,黄加发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加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一百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浙温刑终字第544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加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1年12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嘉县看守所。辩护人刘力、刘杰。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审理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加发犯抢劫罪、盗窃罪一案,于二O一二年五月八日作出(2012)温永刑初字第31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黄加发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06年6月28日凌晨,被告人黄加发伙同杨光平、黄平军、雷建妹、余智力(均已判)、黄勇华、黄奎(均另案处理)等人经预谋,携带西瓜刀、螺丝刀等作案工具,窜至永嘉县瓯北镇张堡工业区永嘉超正阀门有限公司。黄平军、杨光平等人从窗户进入车间,用刀架住正在车间值班的陈某的颈部,用绳子将其双手捆绑,劫取该公司铜螺母1003公斤及电脑两台。经估价,铜螺母价值人民币36108元。同年9月5日凌晨,黄加发伙同黄平军、雷建妹及黄勇华、黄奎等人携带西瓜刀等作案工具,窜至瓯北镇三桥路巨龙阀门厂,翻墙时被值班的李某夫妇发现,遂持刀抢走两人的一对金耳环。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温某、陈某、李某的陈述,同案犯雷建妹、黄勇华、黄奎的供述,赃物估价鉴定结论,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黄加发的情况说明,被告人黄加发的供述及人口信息表等。2006年6月至8月间,被告人黄加发伙同杨光平、黄平军、蒋小哉(已判)、黄勇华、黄奎等人时分时合,在永嘉县瓯北镇一带盗窃铜螺母、电脑等物,共参与盗窃三次,涉案金额人民币115200元。具体如下:1、2006年6月11日,被告人黄加发伙同杨光平、黄平军、黄勇华等人携带螺丝刀等作案工具,窜至瓯北镇104国道旁的中正阀门厂,爬窗进入该厂车间,窃取价值人民币84000元的黄铜螺母2000公斤。2、2006年8月9日,被告人黄加发伙同黄勇华、黄平军、蒋小哉等人携带工具,窜至瓯北镇三桥路巨龙阀门厂,窃取价值人民币13000元的铜螺母250公斤及电脑两台。3、2006年8月25日,被告人黄加发伙同黄勇华、黄奎、黄平军、蒋小哉、杨光平等人携带工具,窜至瓯北镇林垟工业区石化机械厂,窃取价值人民币18200元的铜螺母350公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失主林杰、谢章方、林银华的陈述,同案犯黄平军、黄奎、黄勇华、蒋小哉的供述,赃物估价鉴定结论,同案犯的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黄加发的供述等。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黄加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2000元;责令被告人黄加发共同退赔赃物折价款人民币151308元,返还相应的被害人。原审被告人黄加发上诉及其辩护人辩称,原判认定黄参与第二节抢劫以及盗窃第一、三节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要求二审改判。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审判决所认定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多名同案犯的供述及被害人的陈述均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黄加发参与了2006年9月5日抢劫的犯罪事实,黄加发及辩护人提出黄没有参与该节抢劫的理由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同案犯黄勇华、黄平军、黄奎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黄加发参与第一、三节盗窃犯罪,黄加发上诉及辩护人辩称黄加发未参与该二节盗窃的理由不足,亦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黄加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暴力的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抢劫罪、盗窃罪,应予并罚。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黄加发及辩护人提出二审改判的理由不足,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丁前鹏审判员  李 佩审判员  周永富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书记员  蒋 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