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民四初字第694号
裁判日期: 2012-07-0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王季坤与深圳市利德行投资建设顾问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季坤,深圳市利德行投资建设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四初字第694号原告王季坤,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现住址:福田区。委托代理人吴喜春,住址湖南省沅江市。系公民代理。被告深圳市利德行投资建设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上梅林文体中心T11。法定代表人吕小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兆兵,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策。系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个人原因为由,于2012年7月4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季坤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小超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书记员 魏金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