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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西商初字第1687号

裁判日期: 2012-07-05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与赵秋芳、孟世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赵秋芳,孟世平,浙江德嘉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商初字第168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负责人:汪国平。委托代理人:柴国仙。被告:赵秋芳。被告:孟世平。被告:浙江德嘉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金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诉被告赵秋芳、孟世平、浙江德嘉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罗忠二О一二年七月五日书记员 盛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