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澄刑初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2-07-05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杨某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澄刑初字第00032号公诉机关澄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1年9月8日被告人杨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日被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澄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澄检刑诉字(2012)第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抢劫罪,于2012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李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作案时17周岁)伙同韩某某、韦某某、姜某某、郭某某(四人均已判刑)、雷某某、权某(二人均已不起诉)七人窜至本县古徵街八路“精英网吧”门口,郭某某碰见本县北关中学学生雷某,向其索要钱财未果,后被告人郭某某和雷某某二人又从该网吧内将正在上网的北关中学初一学生即被害人张某某强行带至网吧门口,被告人杨某伙同郭某某采取恐吓、某胁之手段,抢得被害人张某某现金15元。赃款已由被告人杨某及郭某某等人上网挥霍。2011年3月8日6时20分许,被告人杨某(作案时17周岁)伙同韩某某、杨某甲预谋抢劫,由被告人韩某某提出在本县北关中学附近,拦路劫取上学途中学生财物,被告人杨某及杨某甲同意后,三人窜至本县中心街北段教育局向南约30米处,拦截北关中学初三学生姬某某,采取由韩某某搜身,杨某甲及杨某佯装要打被害人之手段,抢得被害人姬某某随身所带现金30元。赃款已全部被三人挥霍。2011年9月8日被告人杨某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害人张某某、雷某、姬某某陈述、证人韩某某、韦某某、杨某甲、姜某某证言、现场指认照片、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2011)澄刑初字第00049号刑事判决书、现场指认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某胁等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事实成立,依法应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杨某作案时年龄未满十八周岁,又能够投案自首,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刘长生审判员 刘福才审判员 杜宏刚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书记员 程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