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靖民初字第01261号
裁判日期: 2012-07-05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靖民初字第00189号原告李某某,女,198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被告卢某,男,198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李某某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长 陈海金审判员 任子洲审判员 刘治强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李 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