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岐执字第00152号
裁判日期: 2012-07-05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李兴军。军与德福巷食品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兴军,陕西德富祥食品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岐执字第00152号申请人李兴军,男,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岐山县祝家庄镇小强村小南组。被执行人陕西德富祥食品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永新路14号法定代表人何斌,任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宝民一终字第001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陕西德富祥食品餐饮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陕西德富祥食品餐饮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25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陕西德富祥食品餐饮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陕西德富祥食品餐饮有限公司在各有关银行的存款予以冻结、扣划。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文林执行员 晁宽宁执行员 孙晓军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书记员 李维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