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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汕陆法刑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2-07-05

公开日期: 2020-03-09

案件名称

苏某层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陆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苏某层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全文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汕陆法刑初字第128号公诉机关陆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某层,男,196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陆丰市人,小学文化,职业驾驶三轮车载客,户籍住址陆丰市,现租住陆丰市。因本案于2012年4月19日投案自首,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陆丰市看守所。陆丰市人民检察院以陆检公诉(2012)第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层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苏某层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15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苏某层无证驾驶其无号牌“黄川”三轮车从本市南塘镇往甲子镇方向行驶。途经S338线21KM+800米处即甲西桃美路段时,被告人苏某层发现右前方电力部门在吊电线杆危险,立刻打方向转向左边行驶,恰与对向而来由李某长驾驶的无牌证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长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苏某层弃车逃逸。经陆丰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苏某层无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三轮车动车上路行驶,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后弃车逃逸,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长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另查明,被告人苏某层于同年4月19日向公安交警部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上述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随后,其亲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协议,赔偿对方经济损失人民币25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交通事故破案报告、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赔偿凭证、请求书、证人蔡某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层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苏某层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据此予以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苏某层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苏某层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邱路斌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书记员  张丽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