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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西民一重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2-07-05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南宁市土木建筑工程公司与南宁佳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西民一重字第8-1号原告南宁市土木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某某,总经理。被告南宁佳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总经理。担保人广西华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担保人梁某。本院于2010年2月9日作出(2010)西民一初字第607-2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并依法查封担保人广西华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梁某的财产。现因该案仍在审理之中,原告于2012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上述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担保人广西华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桂A×××××轿车一辆;二、继续查封担保人梁某名下位于南宁市东葛路X号岭南家园A座架空层单元商铺号房。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卓中宁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书记员  陆秋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