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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邯山民初字第1567号

裁判日期: 2012-07-05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魏县安居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晓勇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县安居物业有限公司,刘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山民初字第1567号原告魏县安居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魏县魏州东路。法定代表人武建,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明,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刘山。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县安居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晓勇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县安居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万文卿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书记员  刘彩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