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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甬民一终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2-07-0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吴江市盛捷饰品厂与宁波赞美道日用品工贸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波赞美道日用品工贸有限公司,吴江市盛捷饰品厂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甬民一终字第5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赞美道日用品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启新路**号。法定代表人:加部晴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江市盛捷饰品厂。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震泽镇双阳村。代表人:缪启伟,该厂厂长。上诉人宁波赞美道日用品工贸有限公司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9日作出的(2012)甬东民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宁波赞美道日用品工贸有限公司递交上诉状后,在原审法院通知的期限内,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7]16号)《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宁波赞美道日用品工贸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2012)甬东民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波审 判 员  张华代理审判员  王慧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代书 记员  沈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