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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澄民初字第00167号

裁判日期: 2012-07-05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秦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澄民初字第00167号原告秦某某,女。被告杨某某,男。原告秦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后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某某诉称,其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0年11月24日登记结婚,1999年10月13日生育一子,取名杨某某,1996年3月24日生育一女,取名杨某某,由于婚前了解较少,仓促成婚,婚后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0年10月被告无故离家出走,对原告及孩子不管不顾,导致夫妻感情淡薄,无奈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解除双方婚姻关系,2、婚生子杨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3、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杨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0年11月24日登记结婚,1996年3月24日生育一女,取名杨某某,现随被告生活,1999年10月13日生育一子,取名杨某某,现随原告生活,2010年10月被告无故离家出走,后二人分居至今,后原告诉至本院请求离婚。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有原告陈述,庭审笔录及相关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杨某某不珍惜组成的婚姻家庭,无故离家出走,二人分居已长达二年之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考虑,婚生女现随被告生活,婚生子现随原告生活,故每人抚养一孩子较宜,至于孩子抚养费、共同财产问题待被告出现后另案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秦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婚生子杨某某(1999年10月13日出生)暂随原告生活,婚生女杨某某(1996年3月24日出生)暂随被告生活,孩子成人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秦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富明审 判 员  齐明明人民陪审员  王艳红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书 记 员  权田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