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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南民初字第3877号

裁判日期: 2012-07-05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孙家玉与吴健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家玉,吴健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民初字第3877号原告孙家玉,男,195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被告吴健英,女,193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家玉与被告吴健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家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骁骁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书 记 员  马 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