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南民初字第3877号
裁判日期: 2012-07-05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孙家玉与吴健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家玉,吴健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民初字第3877号原告孙家玉,男,195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被告吴健英,女,193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家玉与被告吴健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家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骁骁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书 记 员 马 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