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永民一初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12-07-05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孟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永民一初字第494号原告孟某某,住永吉县。被告刘某某,住永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孟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延军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书记员 于 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