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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执字第029号

裁判日期: 2012-07-0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潞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潞城市大祥金属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潞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潞城市大祥金属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长执字第029号申请执行人潞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志文,该社理事长。住所地潞城市府东南街7号。被执行人潞城市大祥金属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玉香,经理。住所地山西省潞城市店上镇河湃村温村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长民初字第01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潞城市大祥金属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潞城市大祥金属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482188.48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建平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书记员  孙胜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