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未行审字第01123号
裁判日期: 2012-07-0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西安市水务局与西安乐游园休闲健身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西安市水务局,西安乐游园休闲健身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未行审字第01123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水务局。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八路***号。法定代表人杨立,局长。委托代理人张翼,男,该局干部。委托代理人李锐,女,该局干部。被执行人西安乐游园休闲健身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西影路***号院内。法定代表人陈维礼,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水务局于2012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市水罚字(2012)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被执行人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取用地下水且未缴纳水资源费。申请执行人以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西安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第七十条,《西安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市水罚字(2012)第(2)号行政处罚。因被执行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该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收到该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故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市水罚字(2012)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交),现由被执行人西安乐游园休闲健身有限公司负担,于执行时给付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波人民陪审员 邓志斌人民陪审员 黄福全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书 记 员 杨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