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泉民一初字第00884号
裁判日期: 2012-07-05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武梅与申玉雷、阜阳奇瑞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梅,申玉雷,阜阳奇瑞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泉民一初字第00884号原告:武梅,女,196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亳州路。被告:申玉雷,男,198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程集镇张老庄村前香铺。被告:阜阳奇瑞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安大道78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5019448-7。法定代表人;金弋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贺利萍,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阜王路15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4086713-6。负责人:张志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佩彪,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梅诉被告申玉雷、阜阳奇瑞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梅于2012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5元,减半258收取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朝辉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书记员 郭黎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