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刑初字第1315号
裁判日期: 2012-07-05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许利伟、沈立宝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利伟,沈某,裘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甬慈刑初字第131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利伟,家住慈溪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2月28日被抓获,同月29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沈某,家住慈溪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2月28日被抓获,同月29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裘某,家住慈溪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2月28日被抓获,同月29日被取保候审。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2)1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利伟、沈某、裘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以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审理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贺刚飞、被告人许利伟、沈某、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或7月至2012年2月间,被告人许利伟伙同“李明”(另案处理)在慈溪市观海卫镇师东村百佳超市内,利用“疯狂坦克”、“动物王国”、“吉祥三宝”等11台游戏机供人赌博,并雇佣被告人沈某、裘某从事换币、上分等管理工作。期间,该赌场非法获利人民币4万余元。2012年2月28日,公安民警在该超市内抓获被告人许利伟、沈某、裘某,并查获11台疑似赌博机、瑞银动漫游戏币535枚、门铃1个及人民币250元等物。经鉴定,上述查获的机器均具有赌博功能。被告人许利伟、沈某、裘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许利伟、沈某、裘某已向本院预缴违法所得等款项。上述事实,被告人许利伟、沈某、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邱某、蒋某、韩某、李某、沈某、潘某、覃某、田某的证言、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预缴款凭证、查获经过及被告人许利伟、沈某、裘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利伟、沈某、裘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许利伟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沈某、裘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辅助作用,均系从犯,且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许利伟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许利伟、沈某、裘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均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许利伟、沈某、裘某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被查扣的犯罪工具游戏机11台、瑞银动漫游戏币535枚、门铃1个及人民币250元,应予以没收。据此,对被告人许利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沈某、裘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利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被告人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三、被告人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四、被告人许利伟、沈某、裘某共同犯罪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查扣的犯罪工具游戏机十一台、瑞银动漫游戏币五百三十五枚、门铃一个及人民币二百五十元(均扣押于慈溪市公安局),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治 军人民陪审员 杨 法 弟人民陪审员 裘 益 波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书 记 员 施燕君(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