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宣汉民初字第975号
裁判日期: 2012-07-05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宣汉民初字第975号原告:周某某,女,生于1982年5月3日,汉族,中专文化,住宣汉县。被告:唐某某,男,生于1971年3月15日,汉族,住宣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覃 斌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书记员 刘世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