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周民初字第00622号

裁判日期: 2012-07-05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原告付某某诉被告侯某某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周民初字第00622号原告付某某。被告侯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诉被告侯某某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某于2012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原告75元,剩余诉讼费75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仓仓审 判 员  曹 策代理审判员  贾 赟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书 记 员  朱梁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