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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即商初字第1101号

裁判日期: 2012-07-05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XX与鲁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鲁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即商初字第1101号原告XX。被告鲁滨。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鲁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以与被告鲁滨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2年7月5日自愿向我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刁振华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书记员  胡斐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