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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荣执字第263-7号

裁判日期: 2012-07-0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孙立新与荣成市城西街道办事处河崖村村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7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立新,荣成市城西街道办事处河崖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荣执字第263-7号申请执行人孙立新。被执行人荣成市城西街道办事处河崖村村民委员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荣成市人民法院(2011)荣民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荣成市鑫达电机有限公司应付给被执行人荣成市城西街道办事处河崖村村民委员会的租金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岳凤军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书记员  杨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