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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商初字第874号

裁判日期: 2012-07-05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沈银湾与魏倩、裘曹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银湾,魏倩,裘曹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商初字第874号原告:沈银湾,男,197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系慈溪市周巷银烨五金配件厂业主,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沈素珍,慈溪市耕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倩,女,198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告:裘曹佳,男,198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银湾诉被告魏倩、裘曹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银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30元,减半收取计151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沈 平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书 记 员 施雪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