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六裕执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2-07-0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彭德家与被执行人刘一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德家,刘一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六裕执字第262号申请执行人:彭德家。男,1940年5月6日生,汉族,住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刘一丛,男,汉族,1981年1月28日生,住六安市裕安区。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按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12)六裕民一初字第00202号民事判决书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于2012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未查实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家庭生活困难,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12)六裕执字第26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继续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葛先悦审判员 郑东波审判员 周维真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书记员 肖 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