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贡井民二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2-07-05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原告自贡市中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敦权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自贡市中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敦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贡井民二初字第244号原告自贡市中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自贡市贡井区。法定代表人刘必新,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龚克虎,男,汉族,1974年6月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被告王敦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市中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敦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5日以需要提供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自贡市中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贡市中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张利平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书记员 罗 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