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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金商终字第797号

裁判日期: 2012-07-05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义乌市长弓无纺布有限公司与孟希安、汪雨虹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孟希安,汪雨虹,义乌市长弓无纺布有限公司,浙江意欣家具有限公司,金华市意欣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李馨,龚晓花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金商终字第7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孟希安。上诉人(原审被告):汪雨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义乌市长弓无纺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金六。原审被告:浙江意欣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希安。原审被告:金华市意欣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希安。原审被告:李馨。原审被告:龚晓花。上诉人孟希安、汪雨虹因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2011)金东商初字第7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孟希安、汪雨虹上诉后未在法定期间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孟希安、汪雨虹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2011)金东商初字第71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方 梅审 判 员  金 莉代理审判员  吴志坚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代书 记员  施秀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