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范商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2-07-0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沈建平与罗海宁、慈溪市海联仪表厂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建平,罗海宁,慈溪市海联仪表厂,慈溪市越天日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范商初字第313号原告:沈建平,男,196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罗海宁,男,196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慈溪市海联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慈溪市。被告:慈溪市海联仪表厂。住所地:慈溪市慈东工业区海丰路。组织机构代码:14481811-9。代表人:葛沛芬,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罗海宁,男,196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慈溪市海联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慈溪市龙山镇新街居委下杨路28号。被告:慈溪市越天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新浦镇洋龙村。法定代表人:毕霞,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建平诉被告罗海宁、慈溪市海联仪表厂、慈溪市越天日用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慈溪市越天日用品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建平撤回对被告慈溪市越天日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马红伟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代书 记员 虞芳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