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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吉中非诉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2-07-05

公开日期: 2016-04-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德福与被执行人徐成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杨德福,徐成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吉中非诉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杨德福,住吉林省吉林市。被执行人:徐成海,住吉林省吉林市。委托代理人:赵宏伟,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杨德福与被执行人徐成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吉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2)吉仲裁字第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2年3月7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徐成海所有的位于吉林市船营区青岛街河南街D栋楼5K-6K号,所有权证号:吉林市房权证船字第0532**号,建筑面积44.78平方米的房屋,并于2012年3月13日向吉林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按吉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2)吉仲裁字第6号裁决书主文第二项内容协助申请执行人杨德福(身份证号:×××)办理吉林市船营区青岛街河南街D栋楼5K-6K号,所有权证号:吉林市房权证船字第0532**号,建筑面积44.78平方米房屋的过户手续。现已办理完毕(另套房屋申请执行人杨德福已通过其他法律程序实现了债权)。2012年7月5日申请执行人杨德福于向本院提出书面结案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2)吉仲裁字第6号裁决书全部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明审 判 员  张宝忠代理审判员  马利军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书 记 员  杨胜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