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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孝昌民初字第00437-1号

裁判日期: 2012-07-05

公开日期: 2020-07-10

案件名称

龚念云与沈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龚念云;沈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三款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鄂孝昌民初字第00437-1号 原告龚念云,男,汉族,1980年2月15日出生,孝昌县人,家住孝昌县。 委托代理人黄勇华,男,湖北正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代为和解、放弃、承认、变更诉讼请求、上诉、反诉等。 被告沈暸,男,汉族,1991年11月19日出生,孝昌县人,家住, 委托代理人李瑞林,男,湖北省孝昌县花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权限:代为诉讼、进行调解。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张志平,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斌,男,湖北书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特别代理,包括代为出庭应诉,和解,调解,代签法律文书,代为申请重新鉴定,选择鉴定机构。 委托代理人邱雨沫,男,汉族,1983年8月9日出生,湖北咸宁人,家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职员,委托代理权限:特别代理,包括代为出庭应诉,和解,调解,代签法律文书,代为申请重新鉴定,选择鉴定机构。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念云诉被告沈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龚念云于2012年6月28日撤回对被告沈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龚念云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龚念云撤回对被告沈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龚念云负担。 审判员  陈新舟 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杨 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