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靖民初字第01014号
裁判日期: 2012-07-05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靖民初字第01014号原告徐某,女,生于1979年7月7日,汉族,住靖边县红墩界镇,农民。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76年9月3日,汉族,住址、职业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2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畅博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书记员 薛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