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清英法青民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2-07-05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巫玉梅、廖永芳等与英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桥头分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巫玉梅,廖永芳,廖永草,廖永前,英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桥头分社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清英法青民初字第89号原告巫玉梅,女,196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原告廖永芳,女,199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原告廖永草,女,199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原告廖永前,男,199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被告英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桥头分社,地址:广东省英德市桥头镇桥头街。本院在审理原告巫玉梅、廖永芳、廖永草、廖永前诉被告英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桥头分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巫玉梅、廖永芳、廖永草、廖永前于2012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巫玉梅、廖永芳、廖永草、廖永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巫玉梅、廖永芳、廖永草、廖永前负担。审判员 温福彦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书记员 巫昌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