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资民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2-07-05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潘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资民初字第274号原告潘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莫振雄,资源县司法局车田司法所干部。被告杨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于2012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离婚纠纷,经法庭调解后,双方未达到法定离婚条件。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彭 诚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书记员 李振军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