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银执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2-07-0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杨汝华与张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汝华,张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银执字第198号申请执行人杨汝华,男,回族,1955年11月1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张航,男,汉族,1966年8月26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银民初字第28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600万元、利息323628元、案件受理费28032元、保全费500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9183元。共计6415843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航银行存款6415843元;二、若上述银行存款不足之部分,则依法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开前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书记员 宋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