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招恢执字第879号

裁判日期: 2012-07-0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付俊岐与被执行人招远市蚕庄镇马埠胡家村民委员会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俊岐,招远市蚕庄镇马埠胡家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招恢执字第879号申请执行人付俊岐(曾用名付俊起),男,1946年10月14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退休职工,住招远市健康区电池厂家属楼一梯三楼X户。身份证号码370624194610144XXX。被执行人招远市蚕庄镇马埠胡家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世松,村委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2010)招民初字第173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8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招远市蚕庄镇马埠胡家村民委员会于2011年8月12日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招远市蚕庄镇马埠胡家村民委员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招远市蚕庄镇马埠胡家村民委员会在招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蚕庄金矿有荒山坡地租赁收入每年472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招远市蚕庄镇马埠胡家村民委员会在招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蚕庄金矿每年荒山坡地租赁收入4727元,直至扣足16546元为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海燕审判员  林天奇审判员  李 贵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书记员  孟祥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