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高新民管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2-07-05
公开日期: 2014-01-26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分、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英,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分公司,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高新民管初字第21号原告XX英。被告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新光路新绿季节*栋*单元****室。负责人刘小平。被告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玉泉路**号院*号楼。法定代表人高永植。本院受理原告XX英诉被告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分公司(以下简称六建四川分公司)、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六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六建四川分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根据公司法,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六建四川分公司作为北京六建的分公司,其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应该由北京六建承担。因此,本案应由被告北京六建住所地所在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管辖。经审查,六建四川分公司作为北京六建的分支机构,其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在六建四川分公司具有当事人身份的情况下,本院可依据该公司住所地位于成都高新区而取得对本案的管辖;另外,本案纠纷是因为修建天府软件园而产生,合同履行地也位于成都高新区,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被告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分公司的住所地在我院辖区,同时合同履行地也在我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分公司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仇金玛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书 记 员 苏 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