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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浒民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2-07-0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胡胜和与吴吉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吴某某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甬慈浒民初字第203号原告:胡某某。被告:吴某某。原告胡某某为与被告吴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3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7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胡某某起诉称:原告于2009年5月份开始为被告的慈溪市桥城洗衣服务部及住所制作安装钢棚、货架、推车、防盗门、窗、下水管等设施,完工后经双方于2009年12月29日结算,被告应支付原告装饰装修工程款合计28657元,并由被告妻子验收确认。但被告方并未当场结清欠款。后原告向被告催讨,被告避而不见,一直拖欠不付。故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即时支付装饰装修工程款合计28657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吴某某在法定答辩期内未作答辩,也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原告为证明其诉称的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提供装饰装修清单一份,证明2009年5月份起原告为被告制作安装钢棚、门窗、广告灯箱等设施,经2009年12月29日结算,被告应支付原告装饰装修工程款28657元的事实。2.提供工商登记档案资料一份,证明被告为个体工商户,开设慈溪市桥城洗衣服务部的事实。审理中,经原告申请,本院调取了被告的婚姻登记资料一份,以证明被告的婚姻登记情况。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举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且证明内容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符合证据特征,故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根据原告的陈述及本院确认证明力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的装饰装修合同成立并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的装饰装修工程款28657元,其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胡某某装饰装修工程款28657元。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20元,由被告吴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纳通知书后七天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81×××01,开户银行为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的,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邵列云人民陪审员  陈红凯人民陪审员  施剑阳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代书 记员  XX云附判决适用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附申请执行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