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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雁民初字第03516号

裁判日期: 2012-07-05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3516号原告李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150元。代理审判员  朱华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书 记 员  张晨 微信公众号“”